泰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细则(试行)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20068月)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0667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收学杂费。

免费对象为在本市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对本市以外户籍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学生,凡持有《义务教育证》或符合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的优惠政策或符合进入地政府有关规定,亦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条  免费项目和标准为我市2005年制定的一费制文件中的杂费项目(含信息技术费)及其标准。

第四条  我市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政策按照明确工作责任,市和市(区)政府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同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市(区)财政对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安排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一学年的基准补助定额为:小学生每生每年21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300元。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

第六条  市财政按基准补助定额和2005年度学生数,对三个区安排免收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对海陵区补助免收学杂费年度总金额的30%,对高港区、经济开发区补助免收学杂费年度总金额的20%2006年秋季新学期按一半计算,从2007年起,每年按确定的补助额度进行定额补助。对市直学校免收的学杂费实行全额补助。

第七条  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是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区)财政必须按照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确保全额落实到位,并加强资金管理,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八条  各市(区)财政要继续保留实行免收学杂费前安排的预算内公用经费,原来没有安排的要努力按标准安排。从2007年起,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现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归并,由各市(区)财政按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新标准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到2009年,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500元。

第九条  各市(区)财政安排的免收学杂费补助资金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的支付,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实行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后,公办学校只能按一费制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项目和省规定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政府、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应由学校提供的公共性服务费用。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严禁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等费用。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民办学校要在现有实际收费水平基础上,按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的标准减收学生学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学生经济负担。

第十一条  各市(区)要将免收学杂费政策执行情况和各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免收学杂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免收学杂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